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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罪性贿赂
[ 2007-11-8 14:27:00 | By: 紫杉 ]
 

    根据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的调查,69.9%的公众认为权色交易现象严重,84.7%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性贿赂罪”。

 
   

     法律专家解释:性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性贿赂的内容是权色交易,本质是出卖国家公权换取不正当性利益,与经济贿赂是相同的,其危害性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据统计:当前性贿赂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权力腐败形式,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被查处的贪官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在贪腐官员已有相当雄厚的灰色、黑色经济实力的情况下,性的诱惑更能吸引他们,而不正当性利益往往会令人作出更为巨大的权力“奉献”。性贿赂滋生了更为严重的权力腐败,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慨。
  
  当前性贿赂不能构成犯罪,主要是依靠党纪、行政纪律予以处理,被定性为“作风问题”。依靠自查自纠、道德修养等柔性手段来解决此问题,已被现实证明为不切实际,党纪政纪不能震慑性贿赂。


    
法律专家说:问罪性贿赂途径有两种:即性贿赂可区分为提供性服务型的性贿赂和“奉献型”的性贿赂。

 提供性服务型的性贿赂,即雇请卖淫者为公职人员提供性服务。如赖昌星让红楼小姐陪官员洗浴睡觉。这种性贿赂涉及的性关系具有市场交易性质,容易量化,入罪相对简单。

“奉献型”的性贿赂,即奉献亲友或自己献身的性贿赂。指进贡妻女亲友,或者自己充当“二奶”、情妇、小蜜,以换取职权利益。这种性贿赂涉及的性关系不具市场交易性质,有时还涉及所谓“真感情”问题,入罪相对困难。


     性贿赂的入罪途径,一要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以扩张解释的方法将性贿赂纳入贿赂犯罪之中,二要另立新罪名。由于性利益这种非物质性利益与现行刑法将贿赂限定为财产利益存在冲突,故另立新罪名更为可取。《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对受赂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9条第一款对行贿罪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两条都是针对财物性贿赂犯罪做出的规定,但是贿赂的形式却远远不止财物一种。按照这两款规定,其他贿赂形式是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的。这就为那些利用美色进行贿赂犯罪的犯罪分子钻空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对性贿赂问罪可以有效地堵上这一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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